攀越國際貿易廣州保稅區倉庫介紹
攀越保稅物流園區倉庫,是經海關批準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一、貨物倉儲范圍:
(一)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
(三)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四)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暫存貨物;
(六)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七)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二、貨物管理
以下引用海關總署令第105號文件:
第二十一條 保稅倉儲貨物入庫時,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持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貨物報關入庫手續,海關根據核定的保稅倉庫存放貨物范圍和商品種類對報關入庫貨物的品種、數量、金額進行審核,并對入庫貨物進行核注登記。
入庫貨物的進境口岸不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的,經海關批準,按照海關轉關的規定或者在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稅倉儲貨物可以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刷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
保稅倉儲貨物,未經海關批準,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二十三條 下列保稅倉儲貨物出庫時依法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內免費維修有關外國產品并符合無代價抵償貨物有關規定的零部件; (無代價抵償貨物,即進口貨物在征稅放行后,發現貨物殘損、短少或品質不良,而由國外承運人、發貨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的同類貨物,可以免稅。但有殘損或質量問題原進口貨物如未退運國外,其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照章征稅。根據海關原規定,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必須向海關提供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1)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2)進口提交: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出口提交: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3)原進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4)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二)用于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國家規定免稅的其他貨物。
第二十四條 保稅倉儲貨物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的保稅倉儲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辦理出庫手續,海關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管理和驗放:
(一)運往境外的;
(二)運往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或者調撥到其他保稅倉庫繼續實施保稅監管的;
(三)轉為加工貿易進口的;
(四)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
(五)海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保稅倉儲貨物出庫運往境內其他地方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進口報關單,并隨附出庫單據等相關單證向海關申報,保稅倉庫向海關辦理出庫手續并憑海關簽印放行的報關單發運貨物。
從異地提取保稅倉儲貨物出庫的,可以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報關,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出庫保稅倉儲貨物批量少、批次頻繁的,經海關批準可以辦理集中報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保稅倉儲貨物出庫復運往境外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出口報關單,并隨附出庫單據等相關單證可向海關申報,保稅倉庫向海關辦理出庫手續并憑海關簽印放行報關單發運貨物。
出境貨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稅倉庫主管海關的,經海關批準,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三、倉庫特點
保稅倉庫與一般倉庫最不同的特點是,保稅倉庫及所有的貨物受海關的監督管理,非經海關批準,貨物不得入庫和出庫。保稅倉庫的經營者既要向貨主負責,又要向海關負責。海關監管有哪些要求呢?根據我國現行海關法令規定:
1.保稅倉庫對所存放的貨物,應有專人負責,要求于每月的前五天內將上月所存貨物的收、付、存等情況列表報送當地海關核查。
2.保稅倉庫中不得對所存貨物進行加工,如需改變包裝、加刷嘜碼,必須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3.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會同保稅倉庫的經理人,雙方共同加鎖,即實行聯鎖制度。海關可以隨時派員進入倉庫檢查貨物的儲存情況和有關帳冊,必要時要派員駐庫監管。
4.保稅貨物在保稅倉庫所在地海關入境時,貨主或其代理人(如貨主委托保稅倉庫辦理的即由保稅倉庫經理人)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加蓋“保稅倉庫貨物”印章,并注明此貨物系存入保稅倉庫,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查驗放行后,一份由海關留存,二份隨貨帶交保稅倉庫。保稅倉庫經理人應于貨物入庫后即在上述報關單上簽收,其中一份留存保稅倉庫,作為人庫的主要憑證,一份交回海關存查。
5.貨主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進口貨物,應按海關對轉口運輸貨物的規定辦理轉口手續。貨物運抵后再按上述規定辦理入庫手續。
6.保稅貨物復運出口時,貨主或其代理人要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并交驗進口時由海關簽印的報關單,向當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口手續,經海關核查與實貨相符后簽印,一份留存,一份發還,一份隨貨帶交出境地海關憑以放行貨物出境。
7.存放在保稅倉庫的保稅貨物要轉為國內市場銷售,貨主或其代理人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遞交進口貨物許可證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并交納關稅和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后,由海關核準并簽印放行。保稅倉庫憑海關核準單證發貨,并將原進口貨物報關單注銷。
8.對用于中、外國際航行船舶的保稅油料和零配件以及用于保稅期限內免稅維修有關外國產品的保稅零配件,海關免征關稅和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
9.對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備料保稅倉庫提取的貨物,貨主應事先將批準文件、合同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填寫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專用報關單和《保稅倉庫領料核準單》一式三份,一份由批準海關備存,一份由領料人留存,一份由海關簽蓋放行章后交貨主。倉庫經理人憑海關簽印的領料核準單交付有關貨物并憑以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10.海關對提取用于來料、進料加工的進口貨物,按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規定進行管理并按實際加工出口情況確定免稅或補稅。
11.保稅倉庫所存貨物儲存期限為一年。如因特殊情況可向海關申請延期,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保稅貨物儲存期滿既不復運出口又未轉為進口的,由海關將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21條的規定處理,即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逾期無人申請的,上繳國庫。
12.保稅倉庫所存貨物在儲存期間發生短少,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部分應當由保稅倉庫經理人負交納稅款的責任,并由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保稅倉庫經理人如有違反海關上述規定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鑒于保稅倉庫的特殊性質,海關代表國家監督管理保稅倉庫及所存的保稅貨物,執行行政管理職能;保稅倉庫的經營者具體經營管理保稅貨物的服務工作,可以說是海關和經營者共同管理保稅倉庫。經營者要依靠海關辦好保稅倉庫,因此必須充分協作配合,保稅倉庫經營者要嚴格執行海關的法令規定,海關需要的報表應及時報送,海關要檢查的帳冊,須完整無誤,發生問題應及時向海關報告,請求處理,以利海關監管。在這個前提下,海關力求簡化手續,提供方便,同把保稅倉庫辦好,以充分發揮保稅倉庫的優越性,為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服務。
四、保稅倉庫貨物的入/出庫審批
一、業務流程
(一)企業先進行入/出庫報關單預錄入;
(二)企業填寫《保稅倉庫入/出庫審批表》,并隨附《保稅倉庫入/出庫核準單》等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入/出庫核準手續;
(三)主管海關接到企業申請后,對企業遞交有關單證的齊全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
(四)主管海關審核批準后,在《保稅倉庫入/出庫核準單》中簽注海關意見,并核發給企業;
(五)企業憑海關核發的《保稅倉庫入/出庫核準單》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
(六)企業辦結通關手續,海關查驗人員對保稅貨物進行查驗后,保稅倉庫貨物實際入/出庫。
二、需要提交的單證
(一)《入/出庫審批表》一份;
(二)《保稅倉庫入/出庫核準單》;
(三)填寫齊全、正確的手填《進口報關單》一張(退運、轉口貿易貨物出庫時填寫出口報關單);
(四)打印的《進口報關單》一式五份(退運、轉口貿易貨物出庫時填寫出口報關單);
(五)入/出庫申請書;
(六)入/出庫貨物的合同、發票、提單、裝箱單;
(七)貨主與保稅倉庫簽訂的“倉儲協議書”一份(針對公用型保稅倉庫入庫時提供);
(八)《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或減免稅證明(出庫時提供);
(九)變更貨主的協議(出庫時提供);
(十)入庫報關單(出庫時提供)。
三、業務受理時間
自接受完整單證起三日內辦結。